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介
一、基本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二、管辖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为三亚市,可联系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科电话0898-88270746)
三、当事人
(一)请求人
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共同请求人或共同被请求人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1.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2.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交材料
(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五、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五)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决方式。
六、基本流程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