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更好地为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智力支撑,进一步提升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的服务水平,根据三亚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保护中心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出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保护中心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保护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五)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护中心在门户网站设立“专家库”栏目,发布专家库信息。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参与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意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观念;
(二)熟悉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热心知识产权事业。
(三)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交办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四)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或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专家职责;
(六)无违纪、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除具有以上基本条件外,申请技术类专家的应从事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等技术领域科学研究、教学、技术开发推广等相关工作,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申请法律类专家的应从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2.具备律师执业证书和专利代理师证书,并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业务或在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3年以上;
3.从事知识产权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信息研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方面工作8年以上的高水平从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接受邀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机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企事业单位中个人申报或者接受邀请:申请人在保护中心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下载并填写《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库专家申请表》,将其发送至保护中心邮箱(sanyaippc@163.com);
(三)保护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保护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保护中心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并在保护中心网站公示。
第七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中心可决定其出库:
(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
(四)三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五)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六)从事相关工作时,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规定,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经查证属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书面通知专家出库,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保护中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入库常年接受申请,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不设申报截止时间。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基本职责:
(一)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专家
1.为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展会主办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专业意见;
2.为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中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3.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法规、援助救济等咨询服务;
4.其他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有关的事项。
(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
1.提供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所需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等有关信息;
2.提供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策略和注意事项等建议;
3.提供重大、疑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侵权判定、仲裁调解等技术或法律意见;
4.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对策略等宣传教育;
5.其他需要提供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事项。
(三)专利导航专家
1.为开展专利导航信息分析利用提供相关意见;
2.为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提供建议,主要包括分析产业发展方向、定位和路径,指导市场主体调整市场布局、产品等经营策略;
3.其他需要提供的专利导航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保护中心专家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建议;
(二)对保护中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提出建议;
(三)参加保护中心组织的学术研究、业务交流或其他活动;
(四)有退出保护中心专家库的权利,但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二)遵守保护中心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
(三)参加保护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
(四)接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工作安排,承担具体工作事项;如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说明。
(五)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自觉回避;
(六)从事议事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库长期开放,供保护中心内部各相关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保护中心制定政策以及开展立法、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确定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确定条件;
(三)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五条 保护中心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可临时召开专家专门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承担工作项目,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或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等工作方式,但应做好记录等工作。
采取书面方式开展工作的,保护中心应自收到相关单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在专家库内确定相关专家,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有关专家,使之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并与有关专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关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护中心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十八条 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保护中心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
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保护中心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